莆田一民事赔偿两年未执行完毕?秀屿法院回应
2020-03-09 09:59:36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锦星 我来说两句 |
东南网3月7日讯(本网记者 冯旭)2015年12月,莆田市湄洲镇汕尾村一村民在工作时摔伤致残。经法院二审判决,多名当事人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然而,该案件时至今日未能执行完毕,村民家中贫困难支,其家人在东南网《直通屏山》留言,希望能得到相关部门的关注和帮助。[留言详情] 网友认为被执行人住着小洋房,有还债能力(网友供图) 网友质疑:未实地勘察就认定无财产可供执行? 网友黄先生告诉记者,其父黄某生与人合伙承包一房屋建筑工程,工作时不慎摔伤导致二级残疾,丧失劳动力,住院治疗及后期康复花费了40多万元。上诉至法院,经秀屿区及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最终判决房屋所有者与三名合伙人共同承担此次事故给黄某生造成的经济损失。其中,屋主黄某海、黄某涛应向黄某生共同支付151107.75元,合伙人吴某树、何某凯各支付151107.75元,合伙人林某金应支付75553.88元,10天内付清。 因相关赔偿未如期到位,2018年1月25日,黄某生向秀屿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过,黄某生一家最终只收到了黄某海、黄某涛的全部赔偿款,以及吴某树支付的18000元、何某凯支付的12000元,其余30多万元仍未执行。 2018年7月,秀屿区人民法院作出终止执行裁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网友提出质疑:“执行人员并未前来实地勘察,是怎么认定有无财产的?这些人家里盖着小洋楼,有的装修得很好呢!” 法院回应:将再次前往核实 记者向秀屿区人民法院提出采访要求后,3月6日,秀屿区人民法院作出回应。 秀屿区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进入执行程序后,该院将执行材料送达被执行人,督促履行生效判决。同时,第一时间向房产登记部门、金融机构、公安机关等查询被执行人吴某树、林某金、何某凯、黄某涛、黄某海名下财产,发现被执行人黄某涛、黄某海、林某金、吴某树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何某凯银行账户无存款,被执行人均无房产及车辆登记。2018年2月2日,法院作出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次月,上述5人相继被列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院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2018年4月10日,在法院执行人员督促下,被执行人黄某海、黄某涛与申请执行人黄同生协商,履行了自身应承担的经济损失151107.75元,并申请该部分执行结案。其余被执行人未履行或部分履行义务,是因名下已无存款、房产及车辆登记。执行人员多次前往被执行人家中,未拘留到被执行人。 2018年7月,执行人员作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只是执行中的程序,属程序终结;如果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即会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也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时间限制。”秀屿区人民法院执行员许志群解释。至于申请人一方近期提出被执行人住着小洋楼的问题,许志群表示,该房屋不是完全产权,土地性质属农村集体所有,处置上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执行难度较大。 考虑到黄某生尚余346315.38元赔偿款未到位,导致家庭经济困难,2019年12月,秀屿区人民法院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投保司法救助的保险公司申请,为黄同生申报保险救助金40000元,并于当月发放到位。 东南网介入后,秀屿区人民法院再次与黄某生取得联系,表示将在疫情结束后再次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根据申请执行人一方提及的相关财产情况进行核实,依法采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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