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有企业 普通公务出行社会化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福建省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意见》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和各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所属的国有企业(不含境外国有企业),适用的人员和岗位主要是指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国有企业负责人(指上述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意见》明确,改革公务交通保障方式,完善差异化公务交通保障制度,推进公务用车货币化改革,实现普通公务出行社会化,取消与经营和业务保障无关的车辆,从严配备并集中管理经菅和业务保障用车。国有企业要充分结合本企业实际,周密制订改革实施方案,对子企业逐级落实责任,先易后难、分类分步、层层推进改革。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实施方案,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省、市、县各级国有企业公车改革,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 公车每次公务出行信息要有据可查 改革省管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实行配备公务用车或者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省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原则上通过配备公务用车保障履职需要;省管企业副职负责人,可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务交通保障方式。采取配备公务用车方式的,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公务交通补贴。采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方式的,要取消为企业负责人配备的公务用车,每月按标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者在按年度计算的补贴标准内据实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省管企业应当取消与经营和业务保障无关的车辆,可根据生产经菅特点和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服务(生产)、商务接待、执纪等实际需要,保留适当的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 取消为退休、离任或者调离本企业的人员配备的公务用车,不得为省管企业集团总部部门负责人及部门其他员工、非本企业人员等配备公务用车。 省管企业要根据子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所处自然环境等客观因素以及规模、效益等情况合理确定公务交通保障方式,具备公务出行社会化保障条件的子企业负责人原则上要以社会化、市场化为方向进行改革,确需配备公务用车的可予以保障。 省管企业应对公务用车的购置(租赁)、更新、保养、维修以及日常使用等,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新购置的公务用车应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完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程序,健全公务用车使用明细登记制度,确保每辆公务用车每次公务出行的详细信息有据可查。不得擅自增加公务用车数量,不得向子企业调换、借用公务用车及转嫁公务用车购置、租赁资金和运行费用。 省管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新购置的轿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置标准原则上要控制在购车价格 18 万元(不含车辆购置税,下同)以内、排气量1.8 升(含)以下;商务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要控制在购车价格 38万元以内、排气量 3.0升(含)以下。确因生产经菅需要等原因必须配备较高标准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企业应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严格控制数量。 公车要公开处置 取消的公车如何处理?《意见》提到,省管企业要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统一规范的公务用车处置办法,公开处置公务用车,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省管企业要根据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确定留岗人员。 首页上一页12下一页末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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