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出行如何保障? 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后,规定的行政区域内公务出行由参改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按规定报销公务交通费用。规定的行政区域外公务出行,按照出差相关规定执行。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工作用车,属于省直厅局级事业单位(含省直副厅级事业单位)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正厅级领导干部可以选择保留工作用车,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等,其他人员不再配备工作用车;属于处级以下(含处级)事业单位的,其处级及以下所有人员不得配备工作用车,高配的厅级主要负责人按厅级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办理。 在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机关本级方面,对管理岗位人员,在确保达到规定节支率的前提下,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通过社会化方式保障其在规定行政区域内的公务出行;对其他人员,采取按规定报销公务交通费用的方式保障其在规定行政区域内的公务出行。 公车司机如何安置? 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要根据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的原则,认真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工作,不能简单推向社会,要立足内部消化,保障其合法权益,确保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取消的公车怎么处理? 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取消的车辆,由主管部门按照福建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后进行处置。其中财政核拨、核补的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取消的车辆移交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福建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的车辆处置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统一规范处置;其他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取消的车辆委托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开招标确定的评估、拍卖和解体机构,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处置。 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机关本级取消的车辆,移交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统一规范处置。 各设区市 结合地方实际推进 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参照省本级做法,结合地方实际研究推进。实施方案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据了解,福州已接到该《意见》,下一步将按照省里安排并根据福州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 首页上一页12下一页末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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