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舆情频道> 涉闽舆情 > 正文

福建教育督导条例6月起施行 督导报告将向社会公布

2017-04-01 08:18:06 郑昭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唐丽萍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4日1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郑昭) 3月31日,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教育督导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督学的管理、教育督导的实施、督导报告与评估监测等作出具体规定,填补了我省在教育督导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空白。

条例细化了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的相关规定,完善了我省督政、督学、评估监测三位一体的教育督导体系。

对实施教育督导人员即督学的管理,条例规定,督学实施教育督导时,应当出示由省教育督导机构统一制作的督学证,接受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为保证教育督导公正、公平,在四种情况下,督学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申请回避:与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在被督导单位就业或者就读的;系被督导单位工作人员或从被督导单位离职不满三年的;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情形的。

条例规定,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督导报告通过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布。学生及其家长、社会组织、社会公众对督导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发布报告的教育督导机构反映;教育督导机构接到反映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反映人。教育督导机构根据督导情况,可以约谈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主要责任人员。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