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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实施新《条例》 进一步推动无线电管理工作

2017-02-13 08:40:09 林侃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唐丽萍   我来说两句

二、行政和市场并举,推动频谱资源有效利用

新《条例》规定,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可采用行政和市场两种方式进行,确立了指配、招标、拍卖并存的资源分配制度。其中,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等无线电频率的许可,继续采用行政审批的方式;对地面公众移动通信使用频率等商用无线电频率,可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实施许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新《条例》确立了频率收回制度,针对一些频率使用单位不能充分利用已获频率,造成资源闲置、浪费的,规定无线电管理机构有权对两年不使用或使用率达不到许可证规定要求的,撤销其使用许可,收回无线电频率。

我省一直注重对频率加强动态管理,努力提高频率利用率。首次成功向国际电信联盟申报登记了卫星地球站,使其享有国际权利,保护重要无线电台站免受域外国家和地区干扰,保障我省信息通信安全。同时,积极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为高铁、机场、港口、石化等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提供无线电频率支持,在福州地铁建设中,对地铁无线控制系统的使用频率和技术体制设计提出了合理化建议。

三、突出简政放权,优化无线电便民服务

新《条例》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取消、下放和调整了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其取消了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用频审批,为无线电技术的开发应用创造宽松的制度环境。在科学设定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台(站)许可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制度的条件、程序的基础上,大幅缩小许可制度适用的范围。

新《条例》下放绝大多数无线电台(站)的审批权。除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等5类无线电台(站)和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重要无线电台(站)外,其他无线电台(站)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实现绝大多数无线电台(站)的属地化管理。为方便申请人,简化程序,修订后的《条例》还规定设立无线电台(站)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在颁发无线电台执照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

新《条例》强化了无线电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责任,要求定期对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情况和在用无线电台(站)进行检查和检测,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无线电波有害干扰;规定产品质监、工商等部门应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加强对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管理,及时通报违法行为。

我省认真贯彻新《条例》精神,推进简政放权工作,实现了全省99%以上无线电台站属地化管理,提高了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便利了服务对象;梳理无线电管理行政职权,只保留无线电行政审批5个子行政许可项目和2个公共服务类项目,简化申请材料和审批流程,为服务对象提供更加准确、便捷的服务。

四、加强违法惩戒,保障通信安全有序

新《条例》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如:对于擅自用频、设台的,罚款上限由过去的5000元提高到了50万元;对擅自转让频率、违法使用电台的,设定了吊销许可、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罚款等处罚措施;对生产或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最高可处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非法的无线电发射活动,赋予了无线电管理机构暂扣设备、查封电台、技术阻断等强制措施……这些都增强了震慑效应,提高了违法成本。

新《条例》规定,对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在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基础上加重处罚。

2016年,全省共开展无线电监督检查行政执法283天次,出动1359人次,检查364个设台单位(或个人)。查获“伪基站”57台,“黑广播”23台,鉴定“伪基站”设备130部,查处航空干扰15起、铁路干扰3起。新《条例》的出台实施,必将更加有效地遏制利用无线电从事违法活动的行为。

总体而言,新《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无线电事业当前工作和未来发展的一件大事,将进一步深化无线电管理领域的部门协作,强化无线电管理合力,切实维护信息安全和人民群众利益。下一步,我省将认真做好新《条例》的执行工作,加快《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修订,确保各规定之间的相互衔接、合理有序,推进我省无线电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在新的起点上全面提升我省无线电管理工作水平,全力服务好经济社会发展,为“再上新台阶、建设新福建”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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