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记者 陈佩珊 通讯员 思法)网络直播兴起,主播成为一个新群体,自由、光鲜、高薪。去年,小倩(化名)签约了厦门一公司,成为某网络平台上的一名女主播。主播工作看似自由,却任性不得。近日,因单方解约,小倩被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30万元。 2016年2月,小倩受厦门一科技公司邀请来到厦门。3月起,小倩就开始在某视频播放平台上进行直播,收取观众虚拟货币、礼物,从该科技公司处获得相应的报酬。 4月21日,小倩与该科技公司签订了《经纪合同》,约定小倩委托该公司作为其全权经济代理人,负责全面处理小倩的演艺经纪事业,合同期为2016年4月21日至2019年4月21日。双方还约定,公司经纪代理小倩所取得的合法收入,按月计算,支付周期在30日内。除此之外,双方也约定了违约处理办法,若小倩提前解除合同,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公司的一切经济损失。其中,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已履行合约期内小倩每月收入乘以合同剩余月数。 合同签订后几天,小倩拿到了3月的报酬8731元。而约一个月后,小倩单方面解除了合同。因为这事,公司将小倩告上法庭,要求小倩支付违约金30万元。 公司提出,经公司选拔,小倩进入了公司组织的网络主播训练团队,接受了公司给予的语言、形体、声乐等多种训练。开始在网络平台上直播后,公司还动用资金以拉升小倩的人气等,小倩的知名度在短期内大幅提升。小倩违约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应按平均每月28227元收入进行支付违约金。 小倩否认了接受公司培训的说法,并称公司投入资金提升其知名度的说法与事实不符。小倩提出,终止合作是因为公司多次拖欠报酬。 经查,小倩4月26日领取其3月报酬,此后于2016年5月20日解约,距离前次领取报酬时间尚未满30日,拖欠报酬无事实依据。因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且双方约定违约金过高,思明法院酌定,小倩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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