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作者:秦川 “11月1日起,每天0时至24时全市禁止机动车鸣喇叭,有效期5年。”近日,广东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联合发布通告称,驾驶机动车在禁止鸣喇叭区域、路段鸣喇叭的,依照相关规定,处300元罚款;一年内有本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500元罚款。 这其实算不上新规,不过此次通告仍有新变化。比如,将有效期从惯常的1年延长至5年;法律依据切换至新出台的《生态环境法典》。 把鸣笛关进制度笼子,指向很清晰,就是为了控制交通噪声污染,改善城市交通环境和居住环境,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道路是共享的公共空间,鸣笛制造的噪音看似是小事,却真实侵蚀着多数人的安宁权。从这个意义上说,禁鸣不是跟司机过不去,而是在给公共利益确权。 目前,上海、广东广州等城市均已实施全天禁鸣。一定程度上说,将治理手段从柔性倡导转为刚性约束,本质上是以规则慢慢重塑驾驶习惯,也是一块城市精细化治理的试金石。 当然,规则也为安全留了“活口”,明确了允许鸣笛的特殊情况。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执行抢险救灾任务车辆,以及经部队车辆管理部门核准安装警报器并悬挂部队号牌的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遇有交通受阻时可以使用符合规定的喇叭和警报器。 通告还称,“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鸣喇叭示意的情形除外。”那么,“紧急情况”由谁认定、如何认定?急弯前鸣一响喇叭,事后算避险还是违规?如果执法端缺乏统一裁量基准,就可能要么成为免罚后门,要么沦为机械开单,最终损伤公信力。由此看,禁鸣通告落地,关键在于如何拿捏“静音”与“安全”之间的分寸。这既要靠把例外情形打磨清晰,也要让提示标牌、普法引导和执法尺度同向而行。 说到底,鸣笛按在指尖,文明卡在心坎上。而要让规则落地,需要科学论证,需要普法引导,需要执法有度,也需要每一位驾驶者的理解与自觉。(秦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