屡将旅游口碑“扎漏气”的扎胎钉何以“上路”
2025-07-30 11:33:05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责任编辑:王倩倩 我来说两句 |
旅游旺季,“扎胎”和“扎胎钉”多次成为新闻热词,一些旅游目的地苦心经营的口碑屡屡被一个个小小的钉子“扎漏气”。 这种形态多样、作用单一的金属构件,缘何演变成“违法上路”的“轮胎刺客”?未来应如何规范其使用,使其回归安防产品保障安全的初衷?新华每日电讯记者对此展开采访。 “轮胎刺客”成旅途“扎心隐痛” 7月上旬,一名自媒体博主在社交平台上发布视频,称自己在青甘大环线深度游时,同行的3辆车共12条轮胎被“扎胎钉”全部扎报废,引发舆论关注。当地公安部门发布的警情通报显示,系犯罪嫌疑人出于报复他人目的,将“扎胎钉”抛撒在受害人必经路段所致,涉事路段距离G3011柳格高速甘青大环线约41公里,为一条牧场沙砾路段。 “扎胎钉”,又被称为“三角刺钉”“四角钉”或“铁蒺藜”等,是一类由钢材制成、带有多个尖角或锐刺的金属器件。常见结构为双三角形铁片拼合而成,具有一定重量与锋利度,其设计特点在于随意抛撒后总有一面尖刺朝上。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多地游客路遇这类“轮胎刺客”,不仅严重影响旅游体验,更存在较大安全风险。在社交平台上,有不少网友晒出自己被人恶意放置三角钉扎胎的经历。2023年5月,有游客报案称自驾越野车辆在内蒙古一沙漠戈壁景区被“三角铁”扎破轮胎。接到报案后,公安、文旅等部门联合成立工作组深入现场调查,证实扎破车胎的物体为“尖头状铁制物”。 扎胎钉不仅仅成为一些游客旅游路上不可预测的“扎心隐痛”,利用这类产品的“扎胎”特性实施其他不良目的或违法行为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2023年,广西一男子分多次将三角钉抛撒在车流量较大的进出城路段,造成27辆车的轮胎被三角钉扎破、16人受害、一辆小轿车侧翻的严重交通事故。今年7月,陕西省宁陕县公安局破获一起嫌疑人为泄私愤在城区路面抛撒铁蒺藜、大头钉等,导致多辆过往车辆车胎被扎的案件。 “这类产品十分坚硬,穿刺破坏性强,车辆在高速行驶时一旦被扎入,很可能车毁人亡。”一位县公安局副局长说,该类产品一旦被用于报复、拦车甚至其他涉嫌犯罪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无序流通给社会安全“埋钉子” 记者采访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了解到,扎胎钉这类金属构件由来已久,最初多被用于战争或安防。但随着使用场景的逐步收窄,目前个人几乎没有合法使用空间,正规线下门店也难觅其踪迹。 记者在兰州市随机走访多家五金门店,均未发现此类产品售卖。“现在几乎没人用,想买只能去网上找。”多位商家告诉记者。 与线下市场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这类产品在各大电商平台上可“轻松获得”。 记者在多个主流购物网站发现,这类商品不仅可以搜索到结果,且不设任何购买门槛。在销售页面上,商品的用途描述也五花八门。不少商家标明其用于“围院防盗”或作为“安防用品”,但也有商铺直接标注“扎车胎专用”。同时,不少商家还承诺“保密发货”,甚至在宣传语中暗示“花小钱,办大事”。 此外,在一些网购平台搜索“三角钉”,还会出现“扎汽车专用暗钉”“整治乱停车钉子”“扎车胎神器”等关联搜索词。相关页面显示,有的店铺累计售出超过4.5万件,一些单类商品有上千人付款下单。 记者以消费者身份询问某平台商家其售卖的扎胎钉“是否能扎透越野车胎”,对方回复“应该可以”。 “这类产品的使用一旦超出合理范围,极易构成危害公共安全或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峰说,如果行为人将钉具蓄意投撒至公路、桥梁等公共通行区域,造成对不特定人群的安全威胁,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该罪并不以造成严重后果为构罪要件;若行为仅针对特定人员或车辆,亦可能因破坏他人财物而触犯刑法中的“故意毁坏财物罪”。 此外,如果有证据可以证实销售者在销售产品时,对产品被购买者用于违法用途知情或者应当知情的,购买者一旦使用该物品造成严重后果,销售方也可能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如销售方在销售时,承诺或说明“保密发货”等,可能会被认定为“明知而放任”的行为。 “拔钉子”还需全流程监管 采访中,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介绍,目前这类“个人几乎无合法用途”的金属钉具,尚未被纳入危险物品或特种器材管理范畴。在实际生产销售过程中,购买者也不需实名、无需登记用途,相关平台亦无审核机制,产品流向几乎不可控,存在明显的监管盲区。 在发生过扎胎钉案件的一些地方,相关部门接受采访时表示,由于事前缺乏身份登记和用途审查,对“违法上路”的扎胎钉监管难度大,一旦产生不良后果,也造成案件溯源难度高、执法成本大。 兰州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吴旭红认为,从近几年发生的相关事件不难看出,诸如四角钉一类所谓的“安保”产品当下处于被“忽略”的角落,类似产品可及性强但缺乏配套的管理措施,易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 “当务之急是加强全环节监管。”吴旭红说,目前这类产品在某些特定领域使用仍具有一定必要性,但监管部门应当对产品的制造、流通、销售环节进行有效管控。 吴旭红建议,应将该类产品纳入相关管制产品清单。首先,要建立该类产品的行业标准,让符合标准、具有资质的制造商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生产;其次,在流通环节要做到该类产品全流程可溯源,以免随意流通造成滥用;最后,在销售环节,要在确保卖家有销售资质的同时,对购买者的身份及产品用途等信息进行登记,并告知产品本身的危害性和法律责任,防止有人购买后误用或者故意用来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此外,要加大对该类产品的社会科普与引导。一些地方的公安部门建议,可通过案例曝光、媒体宣传等方式,引导公众正确认知这类产品的使用边界,加大普法宣传。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可形成联动,定期对此类商品的生产、售卖、流通、使用等进行检查,真正让安防产品回归其保障安全的初衷。(记者姜伟超 何问 崔翰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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