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判死刑”是一次震慑
2024-11-06 16:18:01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王倩倩 我来说两句 |
日前,备受关注的长春周某高空抛物致人死亡案,罪犯被判处死刑并伏法。这是对高空抛物者的一次震慑。 尽管高空抛物已被纳入刑法,但近年来仍然频发,许多人对这一罪名的严重性依然认识不足,认为往外面丢点东西不会出大事。周某被判处死刑不仅是对犯罪分子的严厉惩处,更是一次深刻的普法教育和警示。高空抛物是违法行为,漠视他人生命安全,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过去,高空抛物事件发生后往往面临找人难、取证难的问题。现在,“高空抛物全楼验DNA找肇事者”等多起成功案例为破解这道难题提供了思路。 公共安全无小事,对高空抛物行为,绝不能放任姑息。(文案:王志艳) |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