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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企业调岗“任性” 有员工诚信“松劲”

2020-05-14 09:37:39 作者: 来源: 工人日报  责任编辑:林锦星   我来说两句

重庆发布十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法院梳理发现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出现一些新情况

  有企业调岗“任性” 有员工诚信“松劲”

  阅读提示

  重庆市高院近日发布十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涉及企业违法调岗调薪、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资双方违反职场诚信以及工伤认定等诸多问题

  有智力残障的劳动者,是否能够排除其作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法院对此给出了否定的回答。这是重庆市高院近日发布的十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中的一例。

  智力二级残疾人王某某,从2018年4月3日起到某废品回收店从事废品整理工作,后其要求确认与废品店存在劳动关系。但废品店以王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被法院予以驳回。

  重庆市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2019年,重庆法院受理各类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数量较往年虽略有下降,但亦呈现出一些特点:一些用人单位用工管理太过“任性”;劳资双方都存在不诚信行为。

  用工自主权滥用问题突出

  记者梳理十大案例发现,一些用人单位在用工方面存在管理权行使太“任性”,恶意规避法律等不规范情形。其中,两个案例都涉及企业调岗调薪不合法问题。

  文某原系重庆某科技公司人事专员,2018年4月,该公司通过内部审批,以文某“连续两个季度绩效评级C”为由,将文某的工作岗位调整为人事助理,工资从4500元调整为2500元。

  文某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某科技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诉讼中,公司称是根据企业《绩效考核管理制度》规定,决定对文某作降级、降薪处理,但公司未举证证明,该规章制度系经法定程序制定并向包括文某在内的员工进行了公示或告知。故法院认定该公司的决定属于违法减少劳动报酬,判决某科技公司向文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另一案例中,曾某某也因调岗问题与公司产生争议。

  曾某某系重庆某物管公司物管员,工作地、居住地均为重庆市渝北区。2018年7月25日,公司向曾某某出具《人员调整通知》,要求他到重庆奉节县工作。

  对此,曾某某以家有高龄患病老人需要赡养、自己年龄较大等理由,认为公司调岗不合理,仍到原工作地上班。公司以曾某某不服从安排和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曾某某则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裁判认为,渝北区和奉节县虽均属于重庆区域,但二者相距数百公里,某物管公司在渝北区的经营场所并未取消,且亦未举证证明将曾某某工作地点调整至奉节县系生产经营之必需,调整工作地点明显会对曾某某的工作、生活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因此,某物管公司的调岗行为不具有正当性、合理性,构成用工自主权的滥用。法院遂判决某物管公司向曾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劳资双方不诚信时有发生

  职场诚信问题一直被广受关注,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时有发生。

  2018年3月15日,席某某到重庆某信息技术公司应聘,其向该公司报送的个人简历载明,其学历为北京大学金融管理学EMBA,还在不同的公司担任高管职位。席某某后来获聘担任该公司政企事业部总经理。

  半年后,该公司以业绩考核不合格为由,解除了与席某某的劳动关系。2019年1月15日,席某某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该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及赔偿金。

  诉讼中,公司称,席某某学历、履历造假,不符合录用条件。

  法院裁判认为,席某某向公司提供的学历和工作履历均存在虚假陈述,其行为明显构成了欺诈。用人单位在劳动者采用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享有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因此,法院对席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了席某某的诉讼请求。

  有公司则为了避税,在工资发放上动起了歪脑筋。

  张某某于2017年10月到重庆某科技公司工作,公司未与张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张某某通过仲裁和诉讼,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

  诉讼中,双方对工资标准发生了争议。原来,工资表上载明张某某的月薪为5000元,而不包括公司法人每月通过其个人网银账户、微信、支付宝等向他支付的5000元。

  对此,人民法院认为,公司法人每月在张某某发放工资后,于同日通过其个人网银账户、微信、支付宝等向张某某转账5000元,该转账行为具有持续性、规律性。公司虽辩称上述款项系支付的红包、红利及采办物品费用等,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而张某某主张系某科技公司为避税之目的而额外支付的工资更具有合理性。人民法院遂认定张某某的工资标准为10000元。

  “超龄人员”受伤获认工伤

  “超龄人员”受伤算不算工伤?案例给出了答案。2018年10月9日,木工冉某某在重庆某工地顶模板板面搬运材料时踩滑,从模板板面跌落至负一层受伤。冉某某受伤时已满53周岁,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019年3月11日,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冉某某为工伤。2019年5月5日,重庆市南岸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冉某某伤残等级为10级。冉某某经仲裁后提起诉讼,请求某劳务公司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裁判认为:“超龄人员”因工受伤且被评定为5至10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应当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其支付包括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内的工伤保险待遇,但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院遂判决某劳务公司支付冉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工伤保险待遇13628元。

  另一起案件中,刘某某系重庆某工程公司摊铺机驾驶员,因公司经营困难,自行散伙。2019年5月21日,刘某某申请仲裁,要求某工程公司支付经济补偿24600元。仲裁中,刘某某称某工程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但愿意仅请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该案诉至法院后,法院认为,刘某某仅主张经济补偿金可视为其放弃了要求某工程公司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罚金的请求,属于其对自己权利之处分,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尊重。遂判决支持了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如何更好地平衡双方利益,是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中面临的难题。”重庆市高院相关负责人说,面对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强化规则指引,统一裁判尺度,突出价值引领,减少矛盾纠纷和引导理性维权。(记者 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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