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使用的共享汽车罚单该谁“买单”?
2019-12-12 09:58:19 来源:工人日报 责任编辑:吴旻励 我来说两句 |
“还车后因为没人继续租用,连续3天被贴罚单,这样的违章都需要我买单吗?”近日,长春市消费者协会接到了市民颜先生有关租用共享汽车的投诉。消费者认为自己只需支付订单完成后首日的违停费用;共享汽车公司客服则认为,后续违章罚款也应由用户一力承当。 作为新兴行业,手机“扫一扫”即可上路的共享汽车为城市出行带来了方便。但因其运营方式具有特殊性,不仅考验用户守法守规的自觉性,也考验着企业的创新、管理和服务能力。长春市消协秘书长钟萍表示,目前,企业与用户的责任边界尚未理清,共享汽车要想“跑”得快、“跑”得稳,服务与监管还需进一步规范和提速。 用车1天,要交3天罚单? 日前,颜先生接到共享汽车摩捷出行的客服电话,称他9月1日在还车时没有按照车位指示方向停车,被交警贴了罚单,需要缴纳罚款。核对情况后,他二话没说就交了200元钱。 然而,第二天,颜先生又接到了客服的电话,被告知还有9月2日和3日两笔违章需要处理。原来,颜先生于9月1日使用共享汽车,在接下来的两天一直没人继续租用,也无人进行管理,被接连贴了3张罚单。 “还车时我就已经交款结束订单了,也已经为当天的违停交了罚款。而且被贴罚单后,客服并未及时通知,过了10多天后才说。”颜先生认为,车辆后续的违章罚单是因无人租赁、无人管理而导致,不应该由他承担责任。 接到颜先生的投诉后,长春市消协当天就对其提供的材料内容进行了调查核实,并与摩捷出行客服进行了联系和沟通。 11月22日,长春市消协得到摩捷出行客服的回复,称公司也是在近期才接到交警违章信息。颜先生停车违章后连续几日没人租用此车,才会出现连续被贴违章罚单的情况,建议颜先生去复议,公司也会派人同去,但违停罚单需颜先生承担。 对此,消协工作人员提出“企业作为出租服务方是否存在监管上漏洞”的疑问,摩捷出行表示,因处罚信息都是交警部门在多日后才告知,企业无法掌控,根据摩捷与租用人协议内容,罚单应由用户负责。 还车后,车辆违章算谁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7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共享汽车在路面上行驶,和社会车辆一样需要遵守交通法规。发生交通违法,交警部门将按照规定对租用共享汽车的驾驶人而不是对车辆所属人或单位进行处罚。因此,车辆租赁期间产生的违章责任毫无疑问应由用户承担。 然而,对于共享汽车此类新兴业态和模式而言,用户还车之后车辆产生的违章又该由谁买单呢? 记者发现,在摩捷出行的用户协议中,有专门的条款对“用户在租赁期间以及解除租赁合同后对使用车辆所造成的违章和违法及其他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进行了规定说明。根据公司的条款,租用人不仅要承担租用期间的违章、违法罚款,也要承担租赁合同已解除后,由于无人租用车辆,也无人去纠正、管理、挪动违停车辆所导致交警继续贴罚单的责任。 颜先生与摩捷出行的分歧恰恰在于此,租车人认为提供服务方应承担租车合同解除后的责任。企业则认为双方有条款约定,并且租车人违规在先。 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此类情况,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若公司以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租车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其责任、加重租车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其内容无效。 长春市消协认为,目前尚无法认定摩捷出行的规定属于上述格式条款。因此,这笔罚单应由消费者承担。 消费者“买单”后,企业该做些什么? 罚单由消费者承担,绝不意味着企业与消费的责任边界就立于此。对于共享车企而言,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还有很多。 “共享汽车作为准公共交通工具的一种,是汽车租赁在服务模式、技术、管理上的创新,但目前线上线下服务能力还有不足之处,其服务者和管理者应重视管理服务保障的不断完善。”钟萍说,以本案为例,如果企业从监管服务角度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并纠正租车人错误,加强对解除合同车辆的管理,就能避免违规问题接连发生,免除间接损失,也能充分体现企业履责能力。 “最重要的一点是,‘免责条款’能否免除企业应履行的法律责任?”钟萍表示,共享汽车要想走得更远,必须要紧跟时代步伐,体现服务创新、管理到位,与市场发展接轨。 钟萍建议企业应通过软件开发,在技术上堵截监管机制的漏洞问题。同时,针对共享汽车车辆多、驾驶人更换频繁等特点,交管部门也应为企业查询自有车辆交通违法情况提供更多便利,及时录入违章信息,监测并约束驾驶人违法违规情况,促进共享资源高效利用。 “从长远来看,共享经济应从整体规划的层面提前予以规范,这样才能更好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行业的健康发展。”钟萍说,此类纠纷的解决需要进一步在法律上明确运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有关部门应加快立法进程,为共享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