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舆情频道> 舆情播报 > 正文

兰州:房产中介不得擅自代理销售经济适用住房

2018-10-16 16:20:17 王铭禹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林锦星   我来说两句

新华社兰州10月16日电(记者王铭禹)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日前下发关于严格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通告,明确规定房产中介不得擅自代理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同时对当前存在的一些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违规向社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进行了规范,并提示购房者严格按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自觉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记者16日从兰州市房管局了解到,由于经适房属于政策性住房,采取保本微利原则销售,其售价相比其他商品住房更低。因此,近年来一些经适房建设单位将历年来已经建成或正在建设的经适房违规向社会销售,而不少购房者对经适房相关政策掌握有限,购买经适房后长时间拿不到房产证,造成很大风险;与此同时,不少房产中介也通过多种渠道代理销售经适房,进一步造成消费者经济损失,增加房地产市场风险隐患。

兰州市房管局介绍,对于政府组织建设的经适房,住房保障部门需按照限定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条件的家庭配售;企业单位集资建设的经适房在满足拆迁安置和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家庭购买后的剩余房源,也需交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相关政策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统一公开配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向社会销售。

同时,各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加强经适房监督管理,禁止委托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个人代理购房资格审核和房源销售分配等政府职能,对擅自向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经适房的违规行为,必须责令限期收回住房,并依规处理。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