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4月18日讯(本网记者 林先昌 通讯员 廖振华 李锋华)为进一步规范管理福建全省性社会组织创建示范活动,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民政厅日前印发《关于清理规范全省性社会组织创建示范活动的通知》,对有关工作进行部署。 《通知》明确了任务分工,直接登记和省民政厅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全省性社会组织清理规范工作由省民政厅负责;实行双重管理的全省性社会组织清理规范工作的部署安排和自查自纠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脱钩后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清理规范工作的部署安排和自查自纠由原业务主管单位负责。 《通知》明确了清理依据,社会组织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依据,必须是党中央、国务院文件或者省级党委和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凡是没有依据擅自开展的,或者对推动工作没有实际意义、劳民伤财的,或者借机收费、变相收费的创建示范活动,一律取消。虽有依据,但对象相同、内容相近、标准相似的一律合并。为加强党的建设,社会组织党组织面向党员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不纳入清理范围。 《通知》强调,此次重点清理社会组织面向企业开展、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的,面向市、县(区)开展、加重基层负担的创建示范活动;各社会组织要严格按要求认真自查、全面梳理,对照清理依据提出建议保留、建议合并或建议取消三类处理意见并说明理由。清理工作期间,原则上不得新开展创建示范活动;今后凡未经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审核同意的,一律不得开展创建示范活动。 《通知》要求,各社会组织要高度重视清理规范工作并摆上日程,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确保清理工作时间、内容、效果到位;要严格清理政策,认真把握清理范围、依据、标准、程序,不得曲解政策、擅自变通、标准不一,对应取消的活动一律取消,能合并的活动一律合并;要实现全面覆盖,确保清理范围不留盲区、不留死角,确保不发生瞒报、漏报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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