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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优躺”侵权案落判的警示意义

2018-02-26 10:41:40 秦仲 来源:南方网  责任编辑:钟顺钦   我来说两句

艺龙网公司发布含有“葛优躺”图片的微博,演员葛优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将艺龙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礼道歉并予以赔偿。一审法院支持了葛优的诉求,该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近日,北京一中院终审认定艺龙网公司构成侵权,判决其赔偿葛优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7.5万元并赔礼道歉。(2月24日北京青年报)

“躺着中枪”“躺着赚钱”是近年来网络曝光率比较高的热词,前者多指不明不白、猝不及防地“摊上事儿”了,有点被动、无辜的意味;后者则多指钱来的太过容易,挡都挡不住。而这两样显然都让葛优给赶上了。从最初“葛优躺”走红致肖像权被侵犯的“躺枪”到如今葛优胜诉,尽管过程或未必轻而易举,但个中细节无疑颇值得人们玩味,给了我们有益启示。

葛优在电视剧《我爱我家》中扮演纪春生一角,剧中身体躺在沙发上的特写画面,一经被定格、放大便很快在网民中激起热烈反响, “葛优躺”成为2016年网络热传的表情包,由此引发的侵权诉讼也一直备受关注。法院终审判决无疑清楚地表明,葛优是最后的大赢家,虽说7.5万元对于一个大明星来说,压根儿不足挂齿,但这一“躺”终究还是躺着把钱给挣了。

某种意义上说,被告方最初何尝不是“躺着把钱给挣了”?一次有心的“发现”和“挖掘”,“葛优躺”横空出世,迅速在网络上刷屏,不管赚多赚少,赚了钱还是赚了人气,也不管是否意识到涉嫌侵权,但借助葛优的明星效应,这赚的还真是易如反掌。不过,有道是,生财有道。无论是“站着赚”还是“躺着挣”,都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能触碰法律底线。

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由此可见,“葛优躺”侵权案的一审、终审判决完全在意料之中。

现实中涉嫌侵犯肖像权现象并不鲜见,互联网领域更是重灾区,但受法律意识淡漠、维权意识不强、网络传播的复杂性以及法规界定的明晰性等多因素制约,真正维权且维权成功者并不多见,正因为如此,葛优“打官司”并胜诉显得尤具标志性、启迪性和警示性意义。

法治秩序是社会最基本的公共秩序,尊重他人就是保护自己,遵守法律秩序就是呵护自身权益。在当今法治社会,一切社会主体、个体都必须守法行事,同样要善于依法维权,惟有如此,无论“躺着挣钱”与否,才可以没有后顾之忧,也才不会影响到他人和公共利益,更不至于“偷鸡不成蚀把米”。 (秦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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