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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贷款“暴力催债”司法认定难 专家称亟待整治

2017-11-23 09:28:33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邹德林   我来说两句

网络贷款“暴力催债”司法认定难

专家称社会危害较大亟待有效整治

近日,四川内江36岁女子叶某疑因欠网贷服毒自杀,该事件又一次将网络贷款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

“校园贷”“整形贷”“佳丽贷”等不同形式的网络借贷平台层出不穷,随之而来的“高利率”风险与“暴力催债”等问题愈演愈烈。

《法制日报》记者今天采访的多位政法机关工作人员、专家和律师等相关法律人士建议,广大群众应慎重选择网络贷款服务。当前,“暴力催债”给社会造成较大危害,且在司法认定上存在较大困难,亟待进行有效整治。

疑遭遇恐吓性“催债”

将3岁儿子托付给婆婆后,只留下一句“我在外欠了七八万元债”,就喝下一瓶农药草草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据了解,叶某去世后,当地警方发现她的笔记本中记有12家网贷公司名字,其家人相继接到多家网贷公司的催债电话和短信,怀疑叶某生前可能遭遇网贷公司的“暴力催债”。

目前公开的部分相关截图显示,有自称“短期征信管控专员”的催款人曾向叶某亲戚发送信息称,叶某“并不具备约定还款能力,存在恶意骗贷嫌疑,涉嫌经济欺诈,若被起诉,情节严重者将面临3年以上7年以下量刑”。

那么,对叶某这样的指责能够成立吗?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科学研究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教授告诉记者,从目前公开的信息来判断,叶某的行为不属于恶意骗贷,只是无力偿还,其主观上并无非法占用的目的,客观上也未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网络贷款公司的贷款,因此从法律角度讲并不涉嫌诈骗罪。

彭新林说,这种情况下,按照当前相关法律规定,叶某实际上只应承担归还欠款及相应利息的民事责任,且由于高利贷属于违法行为,其只需偿还本金及法律规定范围内即不超过24%年利率的利息。

因此彭新林认为,上述催款人对叶某所发短信的指责内容不仅难以成立,还涉嫌带有恐吓性的催债行为。

“暴力催债”愈演愈烈

“孩子那么可爱,不想他出什么事吧?”据了解,叶某还曾接到催款人这类具有威胁意味的信息。

“给脸不要脸是吧,这钱今天之内不解决,我让手下兄弟把你全家送进医院”“兄弟都是身负巨债的亡命之徒,你们玩钱,我们玩命”……今年5月,一位黄姓男士在网上哭诉被“暴力催债”,对话图片中出现大量类似信息,催款人言语中带有辱骂及暴力威胁等性质。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韩友谊告诉记者,一旦借款人还不上款,催款人往往会公开借款人照片、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隐私信息,继而电话短信骚扰借款人的亲友和其他联系人进行“声誉绑架”,甚至使用暴力追贷威胁借款人人身安全。

据悉,近年来随着我国民间借贷行业快速发展,衍生出畸形的催讨产业,尤其在当前互联网金融盛行的情况下,大量民间借贷资本渗透到一些没有还款能力的人群中,网贷公司为催款采取各种非法手段,给社会带来极大危害。

彭新林说:“这种处于地下或半地下的催讨产业已经形成一条黑色利益链,导致当前‘暴力催债’事件愈演愈烈。”

尚缺少明确法律界定

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五大队大队长刘燕萍告诉记者,在催贷过程中采取极端手段可能涉及其他方面的犯罪,如敲诈勒索、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

在彭新林看来,债务催收行为应当在合法合理限度内进行,通过恶意威胁、恐吓等方式进行暴力催债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据彭新林介绍,多次发送恐吓或其他信息干扰催收对象及其特定关系人正常生活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依法可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如果“暴力催债”给借款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或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如实施非法拘禁、殴打伤害、以暴力或其他方法侮辱他人名誉、非法获取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除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若达到入罪数量或情节标准,有可能涉嫌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尚需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彭新林告诉记者,遇到“暴力催债”时,当事人一方面可以向相关网络平台的监管机构举报、反映,请求对该网络平台采取行业惩戒措施;另一方面,若危及自己及家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或生活安宁受到严重干扰,还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网络平台及其催债人员的法律责任。

虽然如此,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厉莉仍对“暴力催债”问题比较担忧。

厉莉对记者说,由于“暴力催债”并非法定概念,目前尚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诸如恐吓威胁语言多大程度才算严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活等,一般情况下相关部门很难对其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除非该行为涉及到其他犯罪如绑架、杀人等,才能按照相关法律进行有效制裁。

厉莉认为,现实中,像言语侮辱、恐吓威胁等广泛意义上的“暴力催债”行为较为普遍,且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性,因此亟待将其上升到法律层面进行全面有效的治理。(本报记者 蔡长春 本报见习记者 张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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