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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上半年公共交通性骚扰报告

2017-07-31 10:19:13  来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邹德林   我来说两句

7月17日,北京公交车上一男子用刀割伤一名女性的脖颈,被司机和乘客当场控制。警方调查后发现,行凶者对受害女性进行了猥亵行为,遭其掌掴后持刀伤人。这起公共交通性骚扰引起的伤害事件迅速成为了公众关注的焦点。

人民网舆情监测室统计2017年上半年40个媒体报道的公共交通出现的性骚扰事件显示,性骚扰事件不但破坏公众安全感,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甚至威胁乘客生命安全。在互联网时代,公共交通性骚扰事件又出现了新的特征,比如舆论场出现的一些质疑女性穿着的声音、一些性骚扰施害者通过社交媒体讨论如何选择受害者等有害信息,以及少数受害者通过社交媒体发布嫌疑人信息并 “人肉”以暴制暴等,严重影响网络良好空间的建立及社会秩序的安全稳定,亟需相关部门重视。

一、上半年公共交通性骚扰事件特点

1、地域性分布广泛,多发于早晚高峰时期的地铁、公交车上

从空间上看,2017年统计的40起公共交通涉嫌性骚扰事件地域分布广泛,北京、上海、南京、广州等全国多地均有相关媒体报道;从时间上来看,被统计的事件多发生于夏季。结合时空特点,公共交通性骚扰问题在大城市早晚高峰时的地铁和公交车上最为严重。数据显示,40起事件中,44%的案件发生于公交车上,33%案发地点位于地铁车厢内。

2、年轻女性最易成为“咸猪手”、色狼和“顶族”的目标。

从受害者特点来看,全部上半年统计的40起事件的受害者均为女性。(尽管统计的案件中没有男性受害者,过往也有少数男童和青少年男性遭受公共交通性骚扰的媒体报道。)

同时,多数受害者在遭遇性骚扰时会主动应对,比如斥责、躲闪等。但统计结果中仅有25%的女性最终选择报警,多数女性并未进一步追责,多选择忍气吞声式的“大事化小”。

另外,统计发现,女童在被性骚扰时选择主动反抗的比例远低于少女和成年女性。这与儿童体力的弱势与儿童性心理的教育尚未成熟有关系,值得家长重视。

3、嫌疑人主要为男性, “手摸”、猥亵受害者

从嫌疑人的特征看,公共交通性骚扰的施害者主要为男性,通过“手摸”侵犯受害者的胸部和臀部(43%),甚至故意用性器官碰撞、摩擦受害者身体(33%)。严重性骚扰较高的报道比例与关注情节严重罪行的新闻报道倾向有关,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顶族”的猖獗。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嫌疑人除性别和侵犯方式外没有突出的群体特征,网络舆论更加关注职业背景优越的嫌疑人,一旦性骚扰嫌疑人被打上相关职业的标签,事件在报道数量、传播范围、传播频率上都成倍增加。比如,2017年1月,微博用户“@2017一月三”微博爆料一互联网高管在飞机上对邻座女性进行性骚扰, “互联网高管”“性骚扰”的标签借助互联网快速传播,引发网友强势围观热议。该微博迅速成为热门话题,网民转发量1.5万次,跟评1.6万条。

4、受害者和围观群众的及时应对、取证有助于警方行动

从案件结果看,在2017年上半年被媒体报关的40件热点公共交通性骚扰事件中,警方及时跟进处理16件事件。

可以发现,大多数及时处理的案件中,受害人与周围群众及时反应并取证,有利于警方迅速调查,通过合法途径处罚、追罪。

二、舆情争议点

舆情监测显示,以下3个话题成为舆论聚焦点

第一、公共交通性骚扰维权困难 相关部门陷两难

性骚扰模糊的定义和举证的难度是公共交通性骚扰受害者维护自身权益的两大困难。首先,性骚扰行为的界定是一大难题。除了偷拍、裸露和猥亵等明显的性骚扰行为外,施害者面对“手摸”、“肢体接触”的控诉往往可以声称自己只是无心之失,并非意图性骚扰等行为。其次,客观环境因素和主观心理因素导致缺乏有力证据支持公安部门展开调查。处于高峰时期拥挤的公共交通工具中,狭小的空间和紧张的情绪很有可能使受害人难以拍照录像取证。另外,监控设备不足、监控盲区多、监控图像不清和当事人不配合也是常见的取证问题。

因此,缺乏监控、视频和照片的情况下,许多性骚扰行为难以举证,不容易认定性骚扰,也给相关部门带来挑战,一方面担心无法为受害者伸张正义,另一方面害怕使无辜者蒙受不白之冤。

第二,“人肉”嫌疑人的潜在隐患

受害者通过社交媒体搜索、声讨嫌疑人这一问题是2017年上半年公共交通性骚扰事件相关的舆论焦点之一。舆论理解当事人私自利用自媒体“人肉搜索”、控诉嫌疑人背后的合情性。然而大部分网友认为,受害者不能一边当着被害人,一边又去做着不理性、不文明、有失分寸乃至可能酿成过错的事,并且这种方式有涉侵犯肖像、名誉权的嫌疑,反而对受害者不利。

比如,5月27日,一则“经济学家”在地铁里“猥亵”女孩并打人的新闻在舆论场上引发热议。被打女孩李某微博爆料称“经济学家”蹭了她的胳膊和胸部,并打了她。同时附有嫌疑人的照片。有网民开始“人肉”嫌疑人。之后,嫌疑人否认有猥亵一事,并表示对于女孩在互联网的恶意诽谤和侵权行为已报案,将诉诸法律。

因此,“人肉”施害者的现象反应了完善制度的必要性,只有让受害者能够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是通过网络报复施害者,才是避免受害者沦为违法者、防治网络舆论暴力的治本之策。

第三、舆论场偏见是引致受害者沉默和舆论二次伤害的重要因素

春夏频发的公共交通性骚扰事件发生之后,舆论有时会攻击无辜的受害者。比如,避免暴露的转装是防止性骚扰的一条常见建议。但有观点质疑,这条善意的建议却暗示了受害者的着装选择很大程度上引诱了犯罪。另一个舆论误区是将性骚扰仅仅解读为素质地下的群体的不文明行为,而并非犯罪。

这两种舆论场的偏见很有可能让受害者认为自己应该为受伤害负责,从而选择对错误忍让,纵容罪恶的滋生。受害者衣着的暴露程度、施害者素质的高低与性骚扰有一定的关联,然而并非因果关系。刻板印象容易引导舆论将问题归结于个人,从而忽视了制度建设的重要性。

三、舆情观察

公共交通性骚扰题不仅需要社会各界重视的问题,也是公共管理部门一个重要的议题。

第一,站在受害者的角度,遭遇公共交通性骚扰时,受害者要勇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受害者察觉施害者的不轨行为时,应该及时躲闪、求助、举报,尽快报警,拿起法律武器理性应对,拍下当事者照片取证,大声求助,当场报警便于警方及时取证。如果未能及时取证,事件后受害者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发布信息、曝光证据。

第二,从舆论层面来看,主流媒体可加强舆论引导及错误观点纠偏,营造对性骚扰“人人喊打”的舆论氛围。公众需要打破“受害者原罪沦”的误区,认识到施暴者要为实施侮辱行为负责,而不是责备受害者的衣着打扮。只有意识层面的改变才能减少受害者的资源自责,让受害者敢于反抗,不再一味忍让,使施害者肆无忌惮。周围群众要敢于挺身而出,不要让受害者孤立无援,正视社会舆论对受害者的苛责。同时,公众要认识到防治性骚扰需要两性相互理解。发现性骚扰行为时,公众应该避免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认识到忍气吞声只会让加害者肆无忌惮,目击者应当积极帮助受害者取证,控制嫌疑人。

另外,净化舆论环境需要相关部门的引导。网络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置网络上攻击受害者的偏见性、极端言论,减轻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同时对所谓的性骚扰“经验交流群”等有害信息进行坚决查删,维护线上舆论环境及线下社会秩序。

第三,从制度方面,完善公共交通性骚扰由预防到处罚的应对机制,需要社会各界、政府各部门的支持与配合。

社会各部门的合理宣传和引导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抵抗潜在的性骚扰。各级学校开设预防和应对性骚扰的教育;交通管理部门加强训练交通系统工作人员及时提供相应帮助,加大交通工具上的宣传,明确告知乘客性骚扰是犯罪行为。目前广州地铁试点女性车厢这一防止性骚扰的措施引起了网络舆论热议。对这一举措持赞成观点的网民认为,这是出于对女性的尊重与关爱,女性车厢可以有效保护女性;而对此持反对意见的网民认为,避免地铁性骚扰,重点是加大对性骚扰行为的惩罚力度,设立女性车厢的做法只会使通勤效率下降;此外,还有一些持观望态度的网民则表示,后续需要投入的资源较多,实施起来较为困难。女性车厢的设立是温情的人文关怀,然而对于公共交通性骚扰施害者这一违法的黑色群体,仅仅以隔离、防范的手段不足以打击他们的气焰,理直气壮的依法惩治和详细明确的法律规制才是根本之策。

在执法方面,警方应当加大执法力度,线上线下双管齐下。线上及时利用技术手段,发挥大数据优势,全面清理各大社交平台上讨论公共交通性骚扰的隐形社区群组;线下增派便衣警察在早晚高峰实权巡视,普及知识,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受害者和周围群众大胆报警,增加车辆内防范监视器的设置,扩大监控网络。

从立法层面,需要完善修订针对性骚扰的相关法律法规。随着越来越多公共交通性骚扰案件的曝光,许多网友对相应的处罚力度存疑。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目前按照“一般猥亵”对嫌疑人进行行政拘留五至十日的治安拘留。在治安案件调查期间,发现构成强制猥亵情况再适用刑法按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发现构成“猥亵罪”,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般猥亵”和“猥亵罪”之间惩处存在大量空白,因此针对公共交通性骚扰,网友呼吁补充法律条文空白,提高惩罚力度。

第四,借鉴外国预防惩治公共交通性骚扰的经验。

英国和美国波士顿警方展开了一项名为“守护工程”的专项行动,不仅提供专门的联系方式,鼓励平时被性骚扰的女性提供线索,还通过大张旗鼓地打击典型案例震慑性骚扰案件中的潜在加害人。

香港和日本都出台了针对在公共交通工具进行性骚扰的法律条文。在香港,任何人在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巴士、铁路、轮船等),对他人做出猥亵侵犯,一般情况下会被判十四至二十八天监禁,实时入狱;日本则会被判处半年以下的监禁和五十万日元以下的罚金,涉及暴力胁迫则按潜质猥亵罪判处一年至十年的监禁。

对性骚扰大声说“不”,需要的不仅是受害者的勇气,还要舆论的声援,法制建设的支持来创造一个使受害者敢于发生的环境。(刘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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