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7月10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张伟 李少华)鼓楼公安分局鼓西派出所民警近日接到群众报警,称其金项链被他人捡走。经询问,民警得知报警人林女士在小区停放电动车时,不小心将提包里的金项链掉在地上。 同小区的黄某不久后也去停车,在场的卫生工张某看到,黄某将项链捡起离去。数小时后,林女士发现项链丢失,询问卫生工得知是黄某拾得,便要求返还,没想到黄某矢口否认。 民警联系到黄某,不料金项链已被熔化成小金块。民警告知黄某拾得他人财物拒不返还并予以掩饰,属于侵占行为,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卫生工与监控录像均可作证。最后在民警协调下,双方达成返还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黄某无端多出的财物即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利益”,依法应当返还,依据司法解释,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利益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黄某拾得他人财物拒不返还并予以掩饰,属于典型的侵占行为,因侵占属于自诉案件,受害者也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方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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