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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在自己家跳楼被判赔8万 法院判罚遭质疑

2017-06-09 10:59:29  来源:法制网  责任编辑:唐丽萍   我来说两句

【舆情综述】

6月4日,据《法制日报》报道,2016年,新疆乌鲁木齐市民陈先生邀请情绪低落的朋友芳芳来家中做客,当其在厨房准备水果时,芳芳从客厅窗户坠下五楼身亡。事发后,警方对芳芳的死因进行了侦查,排除了陈先生的嫌疑。但芳芳父母无法接受这个事实,遂向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陈先生赔偿芳芳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等近30万元。经法院审理,陈先生需支付芳芳家属8万余元。对此,法院解释称,陈先生在明知芳芳心情不好的情况下,应当给予安慰并注意芳芳有无反常行为,以此避免严重后果的发生。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法院酌定陈先生对芳芳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20%的次要责任。

该报道发布后,“法院强人所难”、“判决适用法条不当”、“看谁不爽就去谁家跳楼”等质疑和吐槽声音在舆论场中迅速沸腾。截至6月7日12时,相关新闻报道167篇,微博2.6万余条,微信文章439篇。

【舆论观察】

1. 质疑法院判罚不当 35.6%

《新京报》:该判决为陈先生所设定的“注意义务”,有强人所难之嫌,会让人产生“朋友交不得”“朋友更帮不得”的不良社会导向。

荔枝网:《侵权责任法》27条明确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法院不能和稀泥,把好心判成驴肝肺。

2. 担忧此判决助长不道德行为 25.3%

@三石律师:这样的判决是不是会导致国人之间的信任度更加低,相处时会处处设防。

3. 呼吁涉事部门回应并公开更多信息 19.1%

南方网:司法部门要回应民情,依法判案,公正公平,以理服人。

《新京报》:案件的庭审情况、判决书都没有对社会公开,大众只是根据只言片语的报道下结论,这本身就有失公允,显得片面。

4. 呼吁陈先生上诉 15.7%

@心湖无波:凶宅贬值,可以索赔,上海有支持的案例。

@瑜忌亚:希望陈先生上诉,反抗这不可理喻的判决。

5. 其他 4.3%

@章一锋:家属觉得双方是男女朋友关系,情侣之间的问题导致女方跳楼,而不是简单的在朋友家跳楼。

@不太啃声的老猫:老人不能扶,不能叫朋友喝酒,现在朋友来家串个门也有风险,法院改变我们的生活。

【舆情点评】

纵观舆论观点可见,大部分的媒体和网民认为法院判罚不符合情理,极易助长不道德行为,造成不良的社会后果,专业人士则指出法院判决存在适用法条不当的“硬伤”。在情理与法理均缺乏有力支撑的情况下,涉事法院不可避免的陷入舆论质疑之中。本案虽为发生率较低的个案,其判决产生的社会影响却非小事,针对法院审理能力的质疑甚至会演变为司法不公的“话柄”,给法院形象带来严重损害。为此,涉事部门需直面质疑,及时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以公正的审判回应舆论对司法公正的期待,以合情合理的解释打消舆论对法院审理能力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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