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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解决社区服刑人员收监难

2017-04-07 11:32:06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邹德林   我来说两句

自2012年3月1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下称《办法》)正式施行,社区矫正工作不断深入推进,取得良好效果,但随着工作的逐步推进,也遇到一些问题,尤其是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难”问题最为明显,不利于树立法律权威,影响社区矫正工作有序开展,亟待解决。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社区矫正罪犯,在社区服刑期间具有犯新罪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社区矫正的监督管理规定等情形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收监执行。但在实际收监执行工作中,面临很多难题。从司法实践来看,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难的原因复杂,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司法行政机关提请撤销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书被采纳难度大。虽然《办法》对符合建议撤销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但社区服刑人员是否构成情节严重,如何认定?缺乏统一标准,随意性比较大。

异地提请收监执行难度大。根据《办法》第25条、第26条规定,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出现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但是,实践中由于居住地不在原审法院辖区,有的区域跨度较大,相关法律文书多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送达,特别是在证据搜集、补充等方面难度较大,导致案件办理拖延、滞后,甚至石沉大海。

收监执行中执行押解和抓捕职责不清。《办法》第27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公安机关予以协助。”此规定虽然明确了收监执行的执行主体,但实践中司法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出现职责分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自身职权有限,没有强有力的刑罚执行手段;而公安机关认为,对撤销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下落不明的,如何追捕没有明确法律依据,造成收监效率不高。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解决收监执行难问题:

加快社区矫正工作立法。建议尽快制定出台“社区矫正法”,对收监执行条件、主体、程序、交付执行的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为收监执行提供坚定的法律支撑。

完善社区矫正人员收监执行追捕主体制度。进一步明确追捕主体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拥有法律赋予的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权和刑罚执行权,在追捕执行方面也具备强有力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及技术保障,具有较强的追捕执行能力,以公安机关为追捕主体更为合适。另外,公安机关应进一步完善网上追逃相关规定,明确将撤销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法律文书作为上网追逃的法律凭据,并按照有关程序及时对在逃人员进行网上追逃。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工作,从提请、决定到执行,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由县委政法委牵头,组织法院、检察、公安、司法局等,对收监执行案件中法律法规规定未尽事宜或者社区矫正工作中各职能部门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召开联席会议,并明确要求在抓捕、押送等方面公安机关必须安排相应警力予以协助。

(作者单位: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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