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规划与立法工作。一系列的法规出台,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制度保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实施〈渔业法〉办法》修正案;省发改委、省海洋与渔业厅印发实施《福建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完成《福建省滨海沙滩资源保护规划》《厦门珍稀海洋物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获省政府批复;福州市出台《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近岸海域环境保护规划》;平潭综合实验区制定《滨海沙滩保护管理办法》《滨海沙滩保护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泉州市起草《崇武至秀涂海岸带资源环境保护条例》,制定《福建崇武国家级海洋公园管理办法》,编制祥芝渔港等5个渔港的渔船活动水污染应急预案。 ——完成全省海洋生态红线划定工作。全省共划定十种类型的海洋生态红线区188个,总面积14303.2平方公里,占全省海域总选划面积的38%,高于控制指标3个百分点,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37.45%,海岛自然岸线保有率75.37%,其中,海洋生态红线Ⅰ级区45个,面积3472.52平方公里,占选划海域面积的9.23%;海洋生态红线Ⅱ级区143个,面积10830.68平方公里,占选划海域面积的28.77%。 ——持续开展“百姓富、生态美”海洋生态·渔业资源保护十大行动。在渔业增殖放流方面,全年累计投放各类经济、特色和珍稀物种30多种共37.4亿尾(粒),近三年来全省累计增殖放流93.1亿尾(粒)。 ——开展沙滩资源保护。对全省143处滨海沙滩开展现状调查和研究,打造厦门鼓浪屿沙滩公园等首批30个海岸公园,组织发动民间净滩行动70余场,成为全国媒体报道最多、影响最大的沙滩保护行动。泉州市在全省率先开展全岸线海漂垃圾治理,每月组织开展海岸带环境卫生考评并进行通报,海漂垃圾治理取得显著成效;厦门海沧湾嵩屿码头至海沧大桥岸线整治工程得到国家海洋局的高度肯定。 ——抓好海洋生态保护重点工程。推进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持续开展生态岛礁建设,高起点、高规格推进平潭大屿生态示范岛建设;厦门、平潭获得“蓝色海湾”整治行动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平潭海坛湾国家级海洋公园获得国家海洋局批准。 ——强化海域资源管控。推动海洋开发空间布局,会同省发改委编制《福建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以县为单元,根据不同海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强度和发展潜力,划分为优化开发区域、重点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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