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舆情频道> 舆情播报 > 正文

舆情点评:舆论场上的记者形象

2017-03-16 10:03:12  来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唐丽萍   我来说两句

媒体盲目袒护涉案记者

不利于改善行业形象

不可否认,少数新闻记者用非法手段获取新闻线索,道听途说传播“内幕”消息,收受贿赂牟私,突破了道德底线,走上了犯罪道路。这些害群之马本应成为新闻业打击的对象,而有的媒体机构却在事发初期盲目袒护记者,待水落石出后又不得不出来道歉,使媒体的公信力大打折扣,令舆论对整个记者行业的认知出现偏差,进而加深误解。

媒体记者因职务行为违法犯罪,在舆论看来其所在单位不可免责,而相关单位以职务行为为由替涉事记者辩护,则又暴露出媒体“特权”思想作怪,更犯了舆论大忌。如今的舆论场上,特权犹如过街老鼠,是人人喊打的对象,以“特权”相辩,无疑更易激起民愤。

媒体不是法外之地,记者没有特权。新闻机构既有对记者的监督指导之责,更应依法行事,对记者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必须积极配合有关方面的调查,站在公允的立场进行正面回应,理清事件的原委,厘清媒体与记者的责任,使媒体成为袒护个别记者的工具。

也要看到,当有的记者卷入犯罪案件的时候,媒体同行常常不假思索地站到涉案记者一边,以种种引申演绎曲解法律,为涉案记者辩护,而随着案件落定,舆论对此种辩护则嗤之以鼻,进一步加深了对记者群体的负面印象。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