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福建省物价局获悉,经福建省政府同意,今年3月1日起,福建省排污费将实行新的差别化征收政策。 新规对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1.40元/污染当量调整为1.50元/污染当量。在每个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污水排污费征收范围仅对未纳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的污水要征收,已纳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的污水不再征收排污费。对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维持不变,仍为1.20元/污染当量。 为鼓励企业深度治理和超低排放,新规明确,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福建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30%(含)不足50%的,按征收标准的75%征收;低于50%(含)不足75%的,按征收标准的50%征收;低于75%及以上的,按征收标准的25%征收。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福建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或者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淘汰类的,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任何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任何三种情况的,加三倍征收排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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