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立新:界定代孕概念减少法律争议 □ 本报见习记者 朱 琳 □ 本报记者 蒲晓磊 代孕涉及出生孩子与代孕双方当事人亲子关系的法律认定,这是代孕的核心问题,如果不将这个问题解决好,不但立法难以成行,将来还可能面临诸多法律纠纷,代孕技术也很难继续发展下去。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作出了解析。 杨立新认为,首先要严格界定代孕的概念。代孕原本是一个医学概念,是指将受精卵子或者胚胎植入代孕母亲的子宫,由孕母替他人完成孕育子女的过程。 “概而言之,代孕是指这个技术和这个过程。在法律上确定代孕的概念,是一个亲属法律行为,即委托方将具有合法夫妻关系双方的精子和卵子或者至少一方的精子或者卵子在体外受精,成为合子或者胚胎后,与代孕母亲双方合意,将受精卵或胚胎植入孕母体内,由孕母孕育该子女,该子女与孕母不发生亲属关系的亲属法律行为。”杨立新解释说。 杨立新强调,符合法律规定的代孕行为,必须是植入孕母身体的合子、胚胎与孕母之间没有任何血缘关系,即卵子不能是孕母所提供,孕母仅仅是用自己的子宫和身体为委托人孕育子女。用孕母的卵子,不论是体外受精还是通过性行为而体内受精,所孕育的子女都不是代孕,都不发生代孕的法律后果。 “在代孕的亲属法律行为中,双方应当约定相关事宜,包括今后亲属关系的认定等,都须有明确约定。在适当放开代孕之后,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有关代孕的标准化合同文本,规范这种亲属法律行为,且须进行公证,在最大限度内防止发生法律争议。”杨立新说。 杨立新指出,代孕的法律后果是,孕母与其所孕育、生产的子女不存在亲属关系,即不存在生理学、伦理学意义上的亲属关系,也不产生法律意义上的亲属关系。孕母孕育、生产的子女,与其在法律意义上的父和母为婚生子女,产生父母子女关系。 “孕母一旦违反代孕协议而主张自己为代孕子女生母的属于违约行为,法律不予支持。生母和生父违反代孕协议,否认与代孕子女的亲属关系的,无论其是否为生理学意义上的父或者母,都不能否定其法律意义上的父或者母的地位,并存在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对代孕子女负有义务。”杨立新说。 |
相关阅读:
- [ 02-21]需求量巨大催生非法代孕市场 代孕该不该一禁了之
- [ 02-20]代孕“立法”在台吵了20年 反对者担心女性被工具化
- [ 02-13]我国明令禁止“代孕行为”
- [ 02-11]代孕黑市收费高昂且混乱
- [ 02-10]一个孩子三个妈 女学生供卵子情人代孕 原配抚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