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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大催生非法代孕市场 代孕该不该一禁了之

2017-02-21 10:48:51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唐丽萍   我来说两句

法无明文禁止代孕

“一部法律的制定是对已经达成共识的问题作出明文规定,而对于有争议的问题可以暂不涉及,这不仅可以提高法律出台的效率,也是不让有争议的问题过于草率地写入法律,以免产生更大的负面影响。”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说。

对此,有观点认为,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删除禁止条款,就表示代孕是合法的。

“目前确实没有法律和法规层面的规范,原卫生部的规定只是行政规章,不具有限制公民权利的效力,不能作为禁止代孕的法律依据。至于禁止医院开展代孕服务的政策,则只能约束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为,不能依此规章限制公民行使权利。至于对代孕进行的集中整治行动,也只能是整治医疗机构,并不在全国范围内具有约束力。”杨立新说。

对此观点,李明舜表示认同,他说,打击代孕医疗机构,是禁止代孕的其中一环,对代孕双方当事人进行的代孕行为也不能听之任之。现实生活中代孕双方当事人规避有关规定,例如选择去其他国家和地区进行代孕等,对此类行为也要加以规制。

原则禁止可适当放开

“显然,完全放开代孕政策,使代孕在全国范围内大量展开应用,会出现不少法律问题,不仅仅是亲属关系的认定不易处理,而且会出现大量非法、商业性的代孕,不法商人借此牟利,导致伦理混乱,孕母的人格尊严、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受到损害。”杨立新说。

杨立新指出,考虑到代孕人群的需求,对代孕完全禁止也行不通,因此,应当采取适当的灵活措施,在禁止代孕的原则下,采取适当放开政策,允许有迫切需求的家庭,能够通过代孕而使血缘关系存续下去,也使民族的繁衍得到保障。

“综合观察我国学界对代孕问题的基本意见,就是原则禁止、适当放开。这也是立法机关在审议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时,对是否规定禁止代孕条款所依据的基本思路。”杨立新说。

对此,李明舜表示认同,他解释说,禁止是原则,允许是例外,也就是说目前对于代孕行为一般应当禁止,法律不应当提倡或鼓励代孕行为,对于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进行代孕的,法律可以有例外规定,但同时要明确严格具体的条件。

有医学专家表示,应该对无子宫、子宫切除、反复宫腔粘连治疗无效等患者适当放开代孕。

“有的主张不适宜对单身人士和同性恋者放开代孕,事实上他们更有需求,只是目前不适宜开放而已。”杨立新认为,鉴于亲属传承的实际需求和社会的实际情况,对于代孕的适当放开应当逐步进行,例如首先放开父母死亡遗留了受精卵或者冷冻胚胎其近亲属要求进行代孕的,因自然灾害丧失生育能力的以及不孕不育夫妻要求进行代孕的。对于单身人士以及同性恋者的代孕要求,可以暂不放开,在进行更深入的调查研究之后再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开。

“不仅如此,对代孕在什么情况下合法、什么情况下违法,谁来监督、谁来执行等都应作出详细规定。”孙晓梅指出。

杨立新认为,应当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对代孕的适用范围、程序等环节作出明确。

“代孕的批准,应当由省一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医疗机构的医学伦理委员会批准,并报地市一级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在有需求的家庭提出代孕申请之后,先由省一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医疗机构的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查,是否符合代孕的条件、孕母是否自愿、是否存在违法的内容等。符合条件的应当准予代孕,向地市一级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并确定具体的医院实施代孕医疗行为。”杨立新说。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代孕活动进行监管,发现有违反规定或者违法的代孕行为,应当依法制止,保证代孕活动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正常进行。”杨立新强调。  □ 本报记者蒲晓磊 □ 本报见习记者  朱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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