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快讯(记者刘兴通讯员连法宣)连江市民李某购买“橄榄葵花”调和油,事后发现配料中葵花籽油的比重却超半数,有误导消费者的嫌疑。李某起诉至连江法院要求按照相关规定赔偿10倍。经法院调解,该公司退还李某购货款,并双倍补偿。 家住连江的李某于2016年10月23日在连江某超市的三个门店购买了某公司生产的规格为5升/瓶的“橄榄葵花”食用调和油,共计26瓶,总金额3268.4元。事后李某发现该产品配料添加顺序为葵花籽油、橄榄油。同时,葵花籽油配料添加量占50%以上。李某认为,该产品的标签正面醒目位置用较大字号强调“橄榄葵花”,误导他以为该产品是以橄榄油为主的食用调和油。为此,李某诉至连江法院,要求该公司退还购货款3268.4元,同时,还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赔偿李某32684元。 该公司称,涉案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法律规定,不标示橄榄油含量并不影响产品的食品安全,本案不适用《食品安全法》相关的惩罚性十倍赔偿。后经调解,最终该公司退还李某购货款3268.4元,并补偿李某6536.8元,合计9805.2元,而李某退还该公司26瓶橄榄葵花食用调和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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