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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专业化司法应对校园暴力低龄化

2017-02-06 17:27:10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邹德林   我来说两句

河北省永清县检察院为该县1200多名小学生举行“拒绝校园欺凌、加强自我保护”宣誓签名活动。

在全国各省陆续召开的人代会上,“校园欺凌”问题成为代表热议的话题。

“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频发,且暴力行为逐渐呈现出低龄化、女性化趋势,应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1月22日,广东省人大代表林慧向该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建议,出台有针对性的条例遏制校园欺凌事件发生。

“需要形成学校、家长、社会各部门的共管机制,共同维护学生健康成长环境。”1月17日,福建省人大代表苏振家在该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上建议尽快出台有针对性的法规。

“受刑事责任年龄的限制,低于十四岁的少年儿童涉嫌严重刑事犯罪时,如今的司法制度层面还没有办法处理这样的涉案当事人。”1月17日,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向北京市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建议设立少年检察院,实现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业务的进一步细化分工,在提升未检专业化水平的同时提高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力度、深度和广度。

现状调查

多数事件未进入司法程序

2016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的校园涉嫌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1881人,批准逮捕1114人,不批准逮捕759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3697人,起诉2337人,不起诉650人。

这组数据出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6年12月末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通报了全国检察机关办理中小学生校园欺凌和暴力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对2013年至2015年各级法院审结生效的100件校园暴力刑事案件进行梳理后发现,在校园欺凌事件中,已满十六不满十八周岁的高中生及职高身份的未成年被告人占比较高。其中,涉案小学生占2.52%,初中生占33.96%,高中生占22.64%,职业技术学校及职业高中学生占26.42%,参与作案的无业人员占11.95%。

而从判刑情况看,在致被害人重伤的32起案件中,免予刑事处罚2件,占该类案件的6.25%;宣告缓刑的22件,占68.75%;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4件,占12.5%;三至五年有期徒刑的2件,占6.25%;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件,占3.1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件,占3.13%。

从“两高”公布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到这样的特点:校园暴力频发,校园暴力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而真正进入司法程序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人,并不多。

常年从事青少年法律援助研究工作的佟丽华分析说,上述特点的形成主要基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我国刑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等八种犯罪承担刑责。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规定也是如此,对不满十四周岁或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初犯免予治安拘留处罚。

法律的初衷毋庸置疑,就是尽最大可能保护未成年人。但是,实践中,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中学生实施轻伤害等犯罪时有发生,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故意杀人的亦有发生。

校园暴力伤害案件主要以故意伤害罪追责,而构成故意伤害罪又要求致伤达到轻伤以上程度。由此导致,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故意杀人、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青少年实施殴打、凌辱等轻伤害的行为难以追究刑事责任,甚至不能进行治安拘留处罚,相当一部分校园暴力事件只能由教育机构内部处理。

应对措施

构建专业机构注入专业力量

在刚刚结束的北京市人代会上,佟丽华提交了3份与校园欺凌和未成年人犯罪相关的建议。佟丽华说,将涉未成年人检察职能整合到一个专业化机构,有助于理顺未成年人检察与未成年人警务、未成年人审判之间的关系,增强检察机关对外协调力度,统一协调解决长期存在的分管分押难以落实、收容教养无法执行、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或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保护管束措施缺乏等问题。

而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未成年人案件与家事案件相互交叉,出现不良行为与家庭生活环境也密切相关,如果将所有涉及未成年人和婚姻家庭的案件,实行集中的专业化的审理,将更有利于调处家庭矛盾,更好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基于上述考虑,佟丽华提出,由北京市检察院和北京市高级法院分别建立综合的少年检察院和少年家事法庭,并建立一两家分院,同时要打破行政区划的限制,推动设立三五家基层少年检察院和少年家事专门法院。

巧合的是,最高检未检办副主任史卫忠在通报检察机关办理中小学生校园欺凌和暴力的情况的新闻发布会上也透露了设立专门未检机构的想法。在回应记者关于检察机关如何加强与公安机关配合,共同解决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案件中存在的取证难和适用法律难等问题时,史卫忠表示,办理包括校园欺凌和暴力案件在内的未成年人案件有其特殊规律和要求,明显不同于成年人案件。目前,北京海淀、江苏淮安、广西钦州等地公安机关建立了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机构,大大提高了办案的质量和效果。因此,从长远看,建立专门的办案机构很有必要。

史卫忠提出,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定常见案件证据标准、疑难案件协商等工作机制,共同研究办案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级检察机关要及时介入公安机关办理的重大疑难校园暴力犯罪案件的侦查,提出侦查取证建议,为案件正确处理打好基础。

实践中,北京海淀、江苏南京等地检察机关已经在探索组建专业队伍,吸纳包括心理学、社工、教育专业的专门性人才从事未检工作;办案中严格落实特别程序,采用社会调查、心理干预、帮扶救助等多种手段,一方面挽救、教育实施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另一方面对被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开展救助与心理疏导,已经取得了积极效果。(谢文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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