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 垃圾中转站,建在村民饮用水水源的塑料管道上,村民们坚决抵制反对,但镇政府却称不影响水质而坚持强行施工建设。 一个700多平米的垃圾中转站,引发了村民与镇政府的对立。近日,福建龙岩市永定区湖雷镇上湖村的村民们上访到了市政府,并向媒体反映了镇政府不顾村民饮水安全,强建垃圾中转站的问题。 垃圾站不会污染水源? 因修建湖雷至城关的高速公路,政府于2011年前后征收了上湖村的部分土地。在修建高速公路期间,承建方在上湖村赤竹坑地块建设板房,以供施工人员居住。高速公路建成后,板房被拆除,于是该地块便被湖雷镇人民政府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并超红线在此建设垃圾中转站。村民们认为,湖雷镇政府在建设垃圾中转站的问题上,未征得村民同意、未对土地进行合法征收和补偿,这属于非法侵占上湖村集体土地的违法行为;而且,该垃圾中转站必将严重影响村民的日常生产生活和周边环境,虽经村民多方多次交涉,但镇政府并没有停止该侵权行为,仍强行开工建设,这让村民们十分气愤。 更严重的是,该垃圾中转站的位置,就建在村民饮用水水管的上方,今后饮用水必将会被垃圾污水所污染,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和健康问题谁来保障? 为此,媒体记者对湖雷镇政府进行了采访。该镇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村民的饮用水水管内本身就有压力,外面的污水是不可能渗进去的;再说了,垃圾中转站采用的都是罐体装卸,整个流程都是在封闭的条件下进行的,不会有污水流出。因此,垃圾中转站是不会影响饮用水水源的,饮用水是安全且没问题的。 环评没有组织听证 既然村民们提出垃圾中转站会影响饮用水源,那么当地政府是否进行过环评听证呢? 村民郑某说,该项目没有进行认证、听证,从来就没有征求过村民们的意见。镇政府是边建设边补办手续,如果村民们不上访,也许他们什么手续都不会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一条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草案的意见。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记者采访过程中,湖雷镇政府向记者提供了一份由“福州通和环境保护有限公司”出具的《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该表的结论认为:该项目的建设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分析是可行的。然而,村民对该《环境影响报告表》却不认可。村民们称,该《报告表》有多处地方与实际不符,未能客观真实的反映项目周围现状。《报告书》记载,西南边竹山下的居民区距离垃圾中转站在150米之外,但村民代表实地勘查两处实际距离并不足100米,二处距离如此之近,极有有可能给附近居民生活带来严重影响。此外,《报告书》及示意图只标注了上湖溪及部分民宅为敏感区域,对于学校及饮用水水源地这些重要敏感区域并未标注,更未进行详细分析论证该项目对环境产生的危害。该垃圾中转站所建设的地址原为农田,该处土壤松软、渗透性好,而且该项目邻近50亩的基本农田。垃圾中转站底部有灌溉上湖村农田的水源(水渠)通过,待其落成运营后,产生的污水一旦渗漏,将导致大片农田污染,且该环境影响不可逆转。 更为严重的是,垃圾中转站选址紧挨着上湖村赖以为生的山泉水源的水管、灌溉依赖的水渠,而目前国内的垃圾存放处理技术,无法防止垃圾滤液渗透。一项原本旨在保护环境的垃圾中转站,却因选址不当而有可能造成更大、更致命的污染,这让上湖村百姓难以接受。村民们认为,作为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项目,却未经相关村民听证,就直接开工建设,镇政府根本就没把村民放在眼里。而镇政府却称,他们早在两年前就已经作了宣传,向村民们说明该中转站不会对环境造成影响,这是改善当地环境的民生项目,希望能得到村民们的理解和支持。同时,由永定县(区)环保局于2015年1月13日出具的《审批意见》载明:垃圾在压缩过程中产生的渗滤液由自带小水箱的垃圾转运车送至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理。冲洗废水和生活污水进行厌氧处理后由专门的转运车送至永定县城污水处理厂处理。所有废水均不得外排。项目产生的恶臭采用自动除臭喷雾措施,恶臭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但是,村民们认为,环保局说的不可信,到时污染起来谁都不会管了。 政府采购项目未公开招标 据湖雷镇政府提供的公开资料表明,该垃圾中转站的总投资为90万元人民币。但是,该项目并未公开招标,由镇政府邀请投标,最后决定由福建创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 村民们称,该项目名义上是由福建创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而实际上是某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包工头在做,这很难保证建设的质量和效果。并且,作为由国家财政投资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垃圾中转站项目,本应采取公开招投标程序。但湖雷镇政府在未经合法招投标程序的情况下,擅自指定施工单位,明显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 那么该项目的承建,究竟是否应当进行公开招投标呢?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目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文件中明确规定,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6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但是,湖雷镇政府在为这90万的垃圾中转站建设项目选定承建单位时,并未进行公开招投标,因此涉嫌违法。 垃圾中转站项目,本来是个民生工程,理应得到老百姓的支持。但是,湖雷镇上湖村村民代表认为,因镇政府未依法征收集体土地、未科学合理的进行选址,未听取村民们的意见,违法建设垃圾中转站,将一个环保项目变成一个危害更大的污染源,威胁当地生态环境和村民的饮水安全,导致好事办坏,引起了众多村民的抵制和反对。 村民们请求相关部门对湖雷镇政府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责令镇政府停止该违法项目的建设,退还占用的土地,并另行选址建设垃圾中转站。(齐凛然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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