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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黄牛”虽可恶 一棍子打死不可取

2017-01-10 16:23:27 张道营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邹德林   我来说两句

在铁路春运大幕即将拉开之际,关于“技术黄牛”的讨论越来越多。不少媒体刊发评论,强调应该采取法律手段对用软件抢票的“技术黄牛”进行严惩。

笔者认为,破坏售票市场秩序的行为固然可恶,但对不同于传统黄牛非法倒票的技术抢票行为,应否要用法律进行严惩则值得商榷。

现实生活中,法律不是万能的,不可能对所有的社会行为进行规制。我们一再重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让市场对资源的配置起决定性作用,对于市场主体间不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民事活动,法律没有强行介入的必要,尤其是行政法、刑法等不可轻易启动,更不能以所谓的公共利益之名拉法律去背书,用法律的大棒将其一棍子打死。

法无禁止即许可,是基本的法律常识。用法律思维看问题,不是一碰到社会热点问题,公众稍有不满,就把法律拿出来展览一番,要求严惩这个,严惩那个。过于严格,甚至事无巨细的法律规定未尝是好事。

立法者在设计法律时,为其保留了充足的谦抑性,避免因侵入性过强扼杀社会活力。以网约车为例,在这一新兴事物最先出现的几年间,法律并未过度介入,为其繁荣壮大预留了充分的发展空间。而且,法律有一定的滞后性,尤其是在网络技术迅速发展的时下,不可能对所有的技术行为均有回应。加之,考虑到立法的程序性要求及执法成本,不可强法律所难。

当然,也有论者指出,按照现有规定,火车票销售、代售服务价格有硬约束:服务费5元封顶,除此以外,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在客票预订、销售环节加收任何费用,地方有关部门也不得批准收取各种费用。这就需要从网络抢票的性质上进行分析,其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活动,还是为法律禁止的不当谋利行为,不同法律专家之间还有争议,在此情形下,主管部门更不能生搬硬套现行规定。

法律是一门平衡的艺术,要充分考量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诉求。技术创新要保护,公平的购票秩序也要维护,不可偏颇。春运期间旺盛的买方需求与车票有效供给不足间的矛盾,是出现“技术黄牛”的根本原因。解决百姓购票难问题,当从提供有效供给,完善购票规则等方面入手。在强调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当下,不妨让技术抢票的子弹再飞一会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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