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报讯 (记者 王龙祥 通讯员 杨伟清 林毅)日前,龙海市法院对由龙海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污染环境罪案件5件6人进行了集中宣判。其中,3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1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人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被判处罚金。 据了解,5起案件都是电镀厂污染。其中,2015年11月初至2016年1月13日间,被告人艾某某向他人租赁位于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金山村的彩钢板厂房,该厂取名为“锦榕”电镀加工厂。被告人艾某某在明知“锦榕”电镀加工厂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环保审批手续和未安装污水处理装置的情况下,仍然在该电镀加工厂内负责生产经营和现场管理工作。该电镀厂主要利用镍板、铜板、硫酸等原材料从事小五金拉链头等半成品的镀化、清洗等电镀工序。在从事电镀作业过程中,将重金属镍、铬含量严重超标的生产废水直接外排至厂房附近的水沟,进入外环境,直至2016年1月13日被环保部门查获。 案发后,被告人艾某某于2016年3月1日主动到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投案。经龙海市检察院提起公诉,龙海市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艾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下一步,龙海市检察院将继续开展打击环境污染刑事犯罪专项行动,对污染环境的犯罪分子实行“零容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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