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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海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违法案件查处纪实

2016-12-09 15:57:26  来源:中国环境报  责任编辑:邹德林   我来说两句

本报记者吴诚 通讯员范隆光

福建省石狮市生态环保局执法人员前不久在对石狮市海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天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巴歇尔式的法定排污口内正在排水,水位较高,但流速缓慢,存在严重的淹没流现象,疑似下游存在阻力导致泄水不畅。

特有的职业敏感让执法人员断定:情况明显异常。

此外,海天公司还用混凝土盖板将排污口下游盖住,用铁质格栅将检查口挡住并焊死,这些异常行为更加坚定了执法人员的判断:排污口下游肯定有猫腻。

随后,在执法人员再三要求下,海天公司不得不派工人将铁质格栅切割开。

执法人员趴下身子查看排污口下游内部,发现混凝土盖板下方位于明渠两侧墙体上有挡板固定槽。执法人员还用竹竿在水下试探到了阻挡物。

执法人员再次要求海天公司将混凝土盖板撬开。此时天色已晚,执法人员利用强光手电照射,隐约可见排污口末端有一拦截挡板,排水受挡板阻挡,只能从挡板上方溢流而出。这就是为何该公司排污口内液位较高,但流速缓慢的原因所在。

在该企业厂长邓某某将40cm高的挡板抽掉后,排污口内的积水迅速倾泄,液位明显下降。执法人员调阅在线监控数据,瞬时流量从2500m3/h以上骤降至600m3/h以下。

流量虚高为哪般 深究不放现暗管

发现流量造假违法行为后,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了梳理和深挖。

海天公司为什么要提高流量?这样得多掏钱缴纳排污费。如果海天公司排污口的实际排污量偏小,那必定有部分污水绕过法定排污口偷排了。

执法人员随即对海天公司进行全厂大排查,同时要求其自行坦白交代违法行为。8月28日,环保部门终于确定了海天公司利用地下暗管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事实。

在海天公司办公楼北侧围墙外(厂界外),看似平常的人行道上,当上层的地砖被敲掉后,露出了一个圆形水泥井盖,这个检查井就是园区污水管道与暗管的交集处。

检查井内,排除的废水未进入海天公司污水集水调节池,直接汇入一个直径约600mm左右的水泥暗管内,最终接入该公司的深海排放管道直排大海。此外,在暗管后端(公司围墙内)还设有控制阀门,平时用地砖盖住。

执法人员在上述暗管检查井及相连通的污水检查井内分别采集污水水样并送检,监测结果显示,水样中COD最高值达到1.13×103mg/L,总锑浓度最高值为0.293mg/L,分别超过《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中规定的排放限值13.1倍和1.92倍。

偷排真污水 设计假进水

执法人员在进一步检查时还发现,海天公司在一二三期集水池的巴歇尔式进水明渠前,人为安装了活动闸板,当闸板放下闭合时,集控区内的废水就无法正常进入污水集水池,只能被迫改向流入暗管,达到偷排目的。

此外,一二三期集水池与降温池之间也存在活动闸板。

正常情况下,集水池内的污水通过水泵被抽至降温池上降温后,再从降温池内被抽至一二三期污水处理线进行处理;而当集水池与降温池之间存在挡板后,当降温池内液位比集水池内液位高时,该公司就可打开闸板,降温池内的污水就会经一二三期进水口的流量计重复计量后,流回污水集水池,从而伪造一个进水“内循环”。

这样就可以人为“增加”进水量,为区内污水不进厂直接偷排作掩护。

这还没完,海天公司四期污水集水池同样存在进水“内循环”。正常情况下,区外废水进厂后通过水泵抽至四期的巴歇尔式进水明渠计量后进入四期集水池,再通过水泵及6个管道引至四期污水处理设施上进行处理。

但执法人员排查发现,西侧3个管道即可将四期集水池内污水引至四期的12条污水处理线进行处理,而东侧3个备用引水管道在经过一个公厕后,管道表感温度由温热变为冰冷。

原来海天公司在公厕地下埋设了一条三通暗管并设有控制阀门,使本该引至处理线的污水在公厕处拐向,通过地下的三通暗管回流至进水口,经流量计重复计量后又回到污水集水池,从而伪造另一个进水“内循环”。

机关算尽 数案并罚

海天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石狮市生态保护局对海天公司立案查处,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10万元。

同时,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石狮市生态环保局将这起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行政拘留。

此外,海天公司利用暗管偷排的废水中检测出重金属锑,且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根据“两高”环境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含锑废水属于“有毒物质”。海天公司上述行为符合“两高”环境司法解释第一条第四款“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的规定,属“严重污染环境”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和《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有关规定,石狮市生态环保局日前将这起案件一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 延伸

企业用什么手法逃避监管?

本案中,海天公司是一家染整污水处理厂,负责接纳、处理伍堡工业集控区内17家染整水洗企业的工业污水,污水处理设施分四期建设,环评总处理能力为9万吨/日(一二三期4万吨/日,四期5万吨/日)。

经了解,2014年春节复产后,该公司污水处理生化系统受到冲击,一直未完全恢复,且自2015年1月1日起,需执行新的《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污染物排放限值更加严格,COD排放限值由原来的100mg/L提标至80mg/L。因此,海天公司污水处理的实际能力已大大减小。再加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已由第三方负责运行维护,为确保“达标”排放,海天公司只能暗管偷排,为伪造排放量,海天公司在排污口下游设置挡板,抬高液位,并遮盖混凝土盖板及设置铁质格栅,企图欺骗检查人员,掩盖真实排污状况。

据了解,执法人员曾于8月初对海天公司的进出水、区内染整企业的自来水用量进行水平衡核查,结果并未发现大问题。

一位参与了整个案件调查过程的执法人员感叹,这是一起“精心策划”的环境污染违法案件,为了到达暗管偷排的目的,海天公司可谓“费尽心思”:

一是不同于将污水从污染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偷排的常规做法,海天公司采取的做法是,污水不进入厂区即可通过厂界的地下暗管直接外排。

二是为了使区内染整企业的用水量与海天公司的进水量得以平衡,该公司在一二三期、四期污水集水池与进水流量计之间人为制造进水“内循环”,为区内污水不进厂直接偷排作掩护。

三是为了使厂内进水量与排水量得以平衡,海天公司在排污口下游设置挡板,迫使液位升高,导致流量计的流量监测值明显变大,从而掩盖实际排水少的事实。

执法检查如何发现违法行为?

当前,环境执法力度越来越大,但受利益驱使,还是有部分企业铤而走险,特别是私设暗管偷排的违法行为更是多有发生,且相较于以往,现在暗管偷排的行为隐蔽性更强,手段更高,花样更多,违法的时间也越来越不利于执法监督,排查取证也越加困难。

此外,由于日常检查的惯性,排污企业也容易熟知执法检查套路,从而更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应对检查,就像海天公司一样,为了应对水平衡的核查和掩护暗管偷排,伪造了高出水量与进水内循环。

因此,日常环境执法检查有必要跳出惯性,改变以往套路模式,从多方面入手,如核查用药量、污泥产生量、运行用电量等,从而间接判断企业是否存在偷排。

当然,这也对环境执法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熟悉企业生产和污染处理工艺、停留时间、产泥比例、设备参数等针对性要点,执法人员需要不断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业务技能。

其次,应加大交叉执法、错时执法力度,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轮岗,调整执法辖区和对象,避免时间长后放松监察力度。

最后,日常执法时要注重细节,不走过场,不能轻易漏过蛛丝马迹,对异常情况要大胆怀疑,小心求证,定能拨开云雾见青天。俗话说,“狐狸再狡猾,也逃不过好猎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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