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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增出租车经营权 12月起实行无偿使用

2016-12-01 09:04:38  来源:福建日报  责任编辑:邹德林   我来说两句

11月30日,福州市政府出台《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方案》,自12月1日起实施。就社会广泛关注的出租车改革、网约车管理等,《方案》作出规定,包括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从事网约车服务的车辆需符合相关条件等。

《方案》提出,实行经营权期限制,新增出租汽车和延续许可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为10年;实行经营权无偿使用,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

既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从2017年1月1日起实行无偿使用。已缴交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但尚未到期的,以平均摊销法核算每月有偿使用费,按经营权使用年限,从2017年1月1日起退还剩余年限的有偿使用费;对于现有车辆经营权已到期,尚未延续许可仍继续使用的出租汽车,按实际使用年限(即已到期日至2016年12月31日)补收经营权有偿使用费。

规范经营权使用管理。2017年1月1日起,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采取招标或其他竞争性方式许可授予企业,不得转让,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由许可机关依法收回;经营权期限届满,由许可机关收回后,采取招标或其它竞争性方式重新许可。既有经营权到期后,原经营权持有人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按规定提出申请,经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许可。

建立经营权退出机制。对在经营期内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

健全利益分配机制。出租汽车企业应当规范内部收费行为,向驾驶员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提供收费票据,不得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向驾驶员收取合同履约保证金(或抵押金)不得超过签订承包合同时车辆价值的30%。

在规范网约车发展方面,《方案》规定,除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在福州市从事网约车服务的经营者还应符合以下要求: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或者分支机构,并在本市依法纳税,同时具备投诉处理、驾驶员培训、网络监控等本地化服务管理能力。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符合以下要求:已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类别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拟从事网约车服务的,符合规定条件并经条件核查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直接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拟从事网约车服务的车辆应在本市注册登记,车龄不超过3年(含),不得喷涂或张贴专用颜色和标识,不得安装顶灯等出租汽车专用设施设备,不得巡游揽客,且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车辆购置价(含购置税)在15万元(含)以上;

(2)轴距2700mm、排量1.8L(或1.6T)以上,且车辆购置价(含购置税)在12万元以上;

(3)新能源车型应具备:①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②轴距2650mm(含)以上;③续驶里程不低于200公里(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布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为准)。

《方案》同时提出,要合理界定私人小客车与营业性运输行为界限。鼓励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搭建网络服务平台,发展公益性、互助性私人小客车合乘。

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规定:由合乘服务的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运行区域仅限于市区区域内;计价方式只计程不计时;单车每天合乘频率不得超过4次;合乘人员分担成本仅限于燃料成本及通行费。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非法运营予以查处。(记者 段金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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