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宇)日前,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重新核定我省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排污权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调节为主,但不得低于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由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福建)有限公司代为征收。 据了解,化学需氧量收费标准为1300元/吨·年,氨氮收费标准为1500元/吨·年,二氧化硫收费标准为800元/吨·年,氮氧化物为1100元/吨·年。同时,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污染物产生指标达到国家清洁生产标准一级水平的建设项目等,其上缴国库的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金额按照规定的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的50%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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